政策法规
沈阳医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17-09-28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维护沈阳医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留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学历及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管理。

第二章 学习管理

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成绩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。

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出勤管理

(一)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,按时上课,完成规定的作业。不得迟

到、早退和旷课。累计缺课时数超过30%学时者,取消期末考试资格。

(二)因病、因事须请假者应提前向辅导员老师请假,并填写请假条报留学

生管理办公室批准。每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周。

(三)无论何原因,未请假而私自不上课者,均按旷课处理。

(四)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:

1.达1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,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。

2.达2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3.达3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,取消该科期末考试资格。

4.达4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通知其家长。

5.达50学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五条来华留学生回国实习管理

(一)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医学本科留学生,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回国或到

第三国参加毕业实习,不允许在中国其他医院实习。

(二)申请者必须在实习前两个月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并填写申请表。

(三)为保证教学质量及科研水平,申请者实习的医院必须相当于中国省级

以上医院或大学的附属医院。

(四)申请者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,学完实习前必修的全部课程,且成绩

合格,否则不予受理,并应留校继续学完课程。

(五)申请者必须按学校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。实习结束后医院须出具

实习证明(按大纲要求),给出各科的实习成绩及实习情况鉴定。

(六)申请者在申请回国或到第三国进行毕业实习前,必须与学校结清各种

费用,离校前归还各种公共物品。

(七)申请回国或到第三国实习的本科生,在申请回国的同时,需交纳25%

的学费作为管理费、考试费、毕业证和学位证制作费等。留校实习的学生缴纳全额学费。

(八)回国或到第三国实习的本科留学生,必须在学校指定的日期前,持在

实习医院的实习鉴定、实习成绩返校,参加内科、外科、妇产科、儿科毕业考试。成绩合格(含在校期间成绩),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;未按期返校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,按肄业处理,可以于第二年申请补考一次,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。

第六条来华留学生借阅图书管理

(一)新生校园一卡通激活后,才具有借阅图书功能。

(二)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让。

(三)借阅图书期限为一个月,到期不能归还须办理续借手续。

(四)爱护图书,涂划、损坏或遗失图书,要按图书馆规定加倍赔款。

(五)离校前应将所借图书归还图书馆。

第三章 生活管理

第七条来华留学生费用管理

(一)自费留学生需有经济担保人及可靠的经济保证,以支付其在华留学

期间的各项费用。具体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。

(二)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学费、宿费、保险

费。在校留学生交纳学费的时间为: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,如有变化详见校内布告栏的通知。如留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费用,当年不具备评优资格(包括奖学金,优秀学生等)。

(三)留学生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全额学费、宿费者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

并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,方可延期缴费。但12月31日前至少缴纳半年学费、宿费及全额保险费,否则不允许参加该学期的期末考试,其余费用须在第二年6月30日前结清,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。批准缓缴学费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,滞纳金从12月1日起算。

(四)留学生需使用银行卡到计财处刷卡缴费。

(五)留学生留级、降级,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。

(六)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入校者,缴纳全年学费、住宿费、保险费。

(七)经批准休学的自费留学生,所在学期学费一律不退,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。

(八)中途退学的留学生,学费、宿费等费用不退。

(九)对恶意欠费者,学校将予以开除。

(十)请保管好各种缴费单据,以备查验。

第八条来华留学生医疗管理

(一)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,外国留学生到校后,必须购买包括意外

伤害医疗保险、住院医疗保险、残疾保险和身故保险在内的综合医疗保险。凡在沈阳医学院学习一学期以上(包括一学期)的留学生必须购买医疗保险。

(二)留学生医疗费自理,符合理赔标准的按保险公司理赔标准赔付。

(三)留学生如患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,根据有关规定,应及时送回国治

疗。如需在中国治疗,住院期间不允许回我校留学生公寓住宿,身体痊愈并经体检合格后,方可回宿舍住宿。如不遵守规定,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宿舍。

第九条来华留学生请假制度

(一)总则

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努力学习,争取做到不请假、不缺勤。

(二)请假规则

1.请假分为病假、公假和事假三种。

病假:因留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

出的请假,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。

公假:因参加省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,并经有关部门证实后确实无

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。

事假:因留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

提出的请假。一般情况下,留学生不得请事假。

2.留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
(三)准假权限

1.二学时以内(含二学时)的请假,由任课教师审批。

2.一天以内(含一天)的请假,由留学生辅导员老师审批。

3.三天以内的请假(含三天),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长审批。

4.三天以上的请假,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批。

5.考试期间(包括补考、阶段性考试等)留学生一般不得请假,如遇特殊原

因(如病假等),无论请假时间长短,必须报教务处审批。

(四)请假程序

1.留学生填写《沈阳医学院留学生请假申请单》, 包括请假的理由、请假

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信息。

2.因病请假,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;因公请假,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;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留学生家长意见。

3.按照准假权限不同,分别由任课教师、留学生辅导员、国际教育学院学生

科长及国际教育学院院长逐级审核,同意后,留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。

(五)销假

1.请假期满,留学生必须及时到相应管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,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,按旷课处理。

2.逾期不能销假的留学生,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,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。

第十条来华留学生住宿管理

(一)按学校指定的房间住宿,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,转租或留宿他人;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返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。

(二)学校按学年收取房费;原则上安排两人/三人/四人一间,凡属自然空

缺的房间,统一由宿舍管理人员安排。因特殊情况,需要一人住一间房的,可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,在宿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经批准后,可以入住,但需缴纳两人房费。

(三)保持宿舍内外清洁,不在墙上乱写乱画或悬挂任何东西,维护楼道

畅通,不得在窗外悬挂、摆放物品,禁止往窗外投弃物品,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等宠物。

(四)保持宿舍安静,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,如跳舞、大声喧哗、高声放音乐等。

(五)节约水电,爱护留学生宿舍的公共设施,如有损坏、遗失、污损,由责任者照价赔偿。

(六)遵守防火规定,严防火灾。房内不得私接电线,安装、使用电热炊具、大功率电器等,禁止在室内做饭,违者将被没收违禁电器并给予相应处罚。严禁无故私自拆取配电箱、消防器材等。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酿成火灾者,须赔偿一切损失,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七)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和有关规定。

(八)凡已失去我校留学生资格者,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,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房,室内遗留物品,学校有权处理。

(九)校外住宿管理规定

1.拟在外居住的留学生,首先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到当地派出所及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手续。如无审批手续,私自在外居住者,发生一切后果责任自负。

2.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

3.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,不在出租房内大声喧哗、跳舞、大声放音乐等,不影响邻居的休息。

4.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。

5.禁止男女同学同居。

6.住宿地址变更的,应于变更后10日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。

7.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检查。

8.校外住宿学生必须征得父母同意,在校外居住期间发生一切事情,责任自负。

(十)成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,根据各国学生的生活习俗,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,在老师的监管下进行自我管理。

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会客制度

(一)来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人员处登记,经值班人员同意后,方可会客,离开时向值班人员报告。

(二)留学生家属、使馆工作人员、其他院校的留学生和任课教师可到房间会客,其他客人应在会客室会客。

(三)上课时间不准会客。

(四)被访人不在时,来访客人不准私自上楼。

(五)值班人员对来访人员的身份证明或所携带物品有疑问时,有权谢绝会客。

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生旅行及探亲

(一)留学生可以利用节假日到中国境内开放地区旅行,不允许占用上课时间去外地旅行。个人外出旅行,离校前应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登记,申明去向和往返时间,以便及时掌握情况。

(二)旅行期间应遵守公安局、旅游局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,不得擅自去非开放地区旅行。

(三)留学生个人出去旅行,其各种手续及购买火车票、飞机票等事宜均由个人办理。

(四)留学生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情况,由留学生本人负责。

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

第十三条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、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

(一)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,具有奖学金评定资格:

1.我校注册的学历教育留学生。

2.在校学习一年以上,遵守中国的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积极

参加校内外的文化活动,思想品德,行为考核为合格以上者。

3.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成绩优良,学年内无不及格者。

4.学年内迟到不超过15次,旷课不超过10学时。

5.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学年内无违纪及纪律处分者。

6.按时缴纳学费、宿费及其他费用。

(二)奖学金种类:

1.综合奖学金

2.院长奖学金

(三)奖学金评比办法、比例及奖励金额:

1.综合奖学金

a.符合奖学金评比条件,学习成绩优秀者可参加评选。

b.获奖学金人数占在校学生总数的20%。其中一等奖学金5%,金额2000元,二等奖学金5%,金额1000元,三等奖学金10%,金额500元。

c.综合奖学金按年级、专业统一评选排名,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。

2.院长奖学金在连续两次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,比例为在校学生数的1%。

(四)发放办法及要求

1.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每年十月份进行评选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

者,获奖者填写《沈阳医学院留学生奖学金登记表》,存入留学生档案。

2.进入毕业实习的年级(班级)不评定奖学金。

第十五条优秀留学生评选办法

(一)评选条件

1.沈阳医学院在籍学历教育留学生,在校学习满一年者。

2.遵守中国的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3.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;爱护公物,讲究卫生,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
4.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,勤奋学习,学习成绩优秀,是校综合奖学金的获得者。

5.积极参加学校(院、系、部)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6.学年内无旷课,迟到不得超过6次。

7.在某一方面有突出重大成绩者,亦可评为优秀外国留学生。

(二)评选程序

1.每学年评选一次。

2.辅导员、任课教师提名,留学生民主评议。

3.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定夺。

4.召开表奖会,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。

第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;

第十七条处分决定的分层管理及报批程序:

(一)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,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。

(二)留校察看处分,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,报国际教育学院复核,由主管院长审批。

(三)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(四)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核、复议、报告、归档等工作。处分决定一式四份。留学生本人一份并通知家长,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,装入留学生档案一份,国际教育学院存档一份。

(五)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前,应先将处分决定意见书通知被处分的留学生,被处分者如不服,可以在接到通知三日内,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诉。

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打架管理

(一)参与打架、肇事者,无论谁负主要责任,只要双方参与打架,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一方动手而另一方未动手者,动手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未动手方分清责任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(二)策划他人打架未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策划他人打架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唆使或怂恿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三)叫来本校留学生或外校留学生帮助打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帮助别人打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目击斗殴现场,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五)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在争吵中亮出凶器进行威胁、恐吓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六)以劝架为由,偏袒一方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(七)以上各条款中,凡因打架致伤而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者,均由肇事责任者负担,已触犯刑律的要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五章 入出境和居留许可

第十九条来华留学生办理住宿登记

(一)留学生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,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,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。

(二)留学生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(包括学校宿舍及校外出租房),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持护照及居住证明,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。

(三)住宿地址变更的,应在变更后十日内,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。

(四)护照信息、签证信息变更的,应在信息变更后十日内,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。

(五)假期离开本校居住地前往他地旅游、访友的,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,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持护照及居住证明,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。

(六)逾期办理住宿登记者,公安机关将处以警告或500元/天罚款。

(七)住宿地点与住宿登记不符者,按未进行登记处理。

第二十条来华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

(一)留学生入境到校后,首先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,然后于规定的时间内(入境后30日内)内持护照和体检证明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居留许可。

(二)办理居留许可须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照相,并填写申请表,按规定缴纳费用。

(三)各项签证的证件不得涂改、损坏,护照必须随身携带,以备外事民警查验。如有遗失须及时登报声明作废,同时申请补领(费用自理)。对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处罚。

(四)留学生需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时,应提前一个月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申请,领取并填写申请表。

(五)留学生如下学期或下学年不在我校学习,我校将注销其居留许可。

(六)留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以上,且无任何原因,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,并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居留许可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国际教育学院(国际交流合作处)负责解释。

上一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

下一条: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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