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专家
沈阳医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7-09-28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(以下简称“外教”)的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,提高聘用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教工作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外教聘请、管理工作的全面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二章 外教的聘请

第三条聘请外教要贯彻“按需聘请、择优选聘、保证质量、用其所长、合理使用、讲求实效”的原则,由拟聘部门提出申请,教务处与人事处协商确定,报请主管校长批准,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聘任的有关手续。

第四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,愿意与学校合作,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,身体健康。

第五条聘请外教的程序

(一)计划聘请外教的单位,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教务处与人事处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计划,说明聘请目的、工作任务、停留期限、人数等。经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确定,校长同意后,由聘用单位选拔受聘人选,初步商定工作任务。

(二)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外教签订聘用合同。

(三)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办理来华工作签证及在华居留许可手续。

第三章 外教的管理

第六条外教的管理体系

学校外教的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总负责,实行校、院系(以下称“聘用单位”)两级管理。国际交流合作处、教务处、聘用单位共同参与,做好管理、服务和使用工作。聘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-2名政治素养好,业务素质高的教师,兼任外教助理,帮助解决工作、生活中的问题,及时向学校和聘用单位反映外教的意见和要求,协助做好外教管理和服务工作。外教助理在与外教交往中,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,严守国家机密,不向外教泄露我国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。

第七条学校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《合同》规定进行管理。如外教违反《合同》,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。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校长(或校长)审批。

第八条外教的工作管理

外教的工作管理由聘用单位总负责,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配合。

(一)聘用单位负责安排外教的工作,并在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。负责审定外教的授课计划、教学内容和教材,建立外教教学档案。

(二)在外教来校任教三个月后,聘用单位会同教务处对外教教学情况进行评估,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。

(三)每学期结束时,聘用单位应对外教工作进行全面评估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外教提出奖励建议;对不履行《合同》、教学效果差的外教及时提出批评直至提出解聘建议。解聘外教由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,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,经校长同意后执行。

(四)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但要防止外教在任何场所,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,干涉我国内政;防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;防止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。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予以警告,对警告不改者,报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处理。

(五)禁止外教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,如采访、经商、咨询服务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;禁止外教到学校以外的任何组织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。

(六)禁止外教在应聘期间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、社会状况、经济或科技秘密、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。特殊需要者,需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九条外教的生活管理

外教的生活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总负责,聘用单位协助。

(一)国际交流合作处定期向外籍教师宣讲中国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、外国专家局沟通,妥善处理。

(二)根据国家外专局规定,学校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,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,外教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,应当赔偿维修费用;不能维修的,应当折价赔偿。

(三)协助外教及时到辖区派出所、市公安局办理签证、居留许可等有关手续,确保外教在国内合法工作、合法居留。

(四)注意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随时了解外教的教学和生活情况,经常督促和提醒其注意安全。外教离开学校,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说明事由、去向、返回时间、联系方式等。发生重大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,并向主管校长和校长汇报,学校按规定向上级报告。

(五)外教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社会活动,应事先征求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。

(六)外教举办公开演讲或讲座,需经聘用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。

(七)协助办理外教在生活中遇到的其他问题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。

上一条:国家外专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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